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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柔性引才生活补贴申领和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2020-07-22
2020-07-23 18:39:24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为更好地柔性引进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为更好地柔性引进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作出预算安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在中山连续或者累计工作一个月以上,取得预期成果的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资金。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资金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生活补贴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资金预算,清理期满或被撤销的生活补贴资金;
(二)加强对生活补贴资金评审的管理,确保评审规范、客观、公正;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开展生活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资金的统筹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安排,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二)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 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关于加强柔性引才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231号)有关“柔性引才对象类别”规定的,可以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请生活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中山市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国内高层次人才应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国外专家应提供有效护照,港澳台专家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留学回国人员提供身份证、中国驻留学国使领馆或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高层次人才获得的荣誉及奖励证书,代表性论文、著作、专利证书、产品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工作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支付高层次人才薪酬的凭证,包括薪酬证明或项目技术合作报酬收入证明(薪酬的银行流水账);
(七)高层次人才连续或者累计在我市工作一个月以上的证明,包括来往车票、差旅费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高层次人才工作成效证明。
第三章 材料受理和专家评审
第七条 集中受理和评审。每年4月和9月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受理时间,受理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后,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山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如实填写信息,加具推荐意见并盖章。
第九条 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用人单位将《中山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其他用人单位由镇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审核。
第十条 人社部门审核。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并加具意见,符合申请资格的,提交中山市柔性引才工作专家评审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中山市柔性引才工作专家评审小组由市外专家三人或者五人组成。评审专家直接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评审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评审专家在评审前推荐产生。专家在评审时应签订廉洁自律公正评审承诺书。
第十二条 定量打分。专家评审小组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薪酬支出、人才类别、工作时长、工作成效等要素实行定量打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中山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申领专家评分表》。
第十三条 补贴额度。定量打分不满60分的,不予补贴;达到60分以上的,补贴额度由专家评审小组根据得分情况综合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补贴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 审议公示。专家评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议通过后,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规定的,不给予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将资金划拨到柔性引才对象本人账户。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柔性引才对象本人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用人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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