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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江科〔2020〕13号
2020-07-22 18:39:46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完善区域创...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完善区域创新平台体系,提升我市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主要依托市内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及开发应用的科技创新平台。我市部分重点发展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可少量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
江门市院士工作站是指以市内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单位为依托,以产业发展技术需求为导向,以国内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科技创新平台。
江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是指立足于江门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中选派高层次创新人才作为省部院科技特派员,派驻到江门市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多级联动,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统筹负责各类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验收、考核等工作。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以及配合做好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认定原则。
第六条认定条件。
(一)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江门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需设在江门地区,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成立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2.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30%,且不少于200万元。
3.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30%,且不少于10人。
4.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
5.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高效、引人机制灵活、业务发展方向明确,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
6.不受理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报。
(二)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组织机构完善、管理机制合理。
(2)依托单位应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拥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研发人员总数的40%。
(3)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且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4)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有产学研合作基础的优先。
(5)对近三年牵头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解决产业技术重大问题的企业,给予优先认定。
2.分类条件:
第一类“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
(1)依托企业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2)依托企业每年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3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3)依托企业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3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须有1项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成为行业标准。
(4)鼓励有较强创新实力的新经济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300万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300万元的,不受企业类条件(1)、(2)的限制。
第二类“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
(1)依托单位重视产业技术研发,近三年在该领域实施的研发项目不低于5项,研发经费投入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
(2)依托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
(3)依托单位近三年牵头承担过本领域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3项。
(三)江门市院士工作站的认定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的创新型企业、社会组织等科研单位,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与1名以上(含1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已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院士签约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3.有良好的科研基础、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4.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双方要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晰产权归属。
5.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或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认定。
(四)江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认定条件。
1.在江门市内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企业,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设站单位需具备2名以上的不同学科背景的省部院科技特派员,建立了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平台,与科技特派员之间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明确的科研合作项目,近三年每年投入研发的项目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3.设站单位需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和服务配套措施,制订合理、清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对进站特派员提出明确的工作任务,设立合适的特派员工作岗位,并保证特派员基本的生活条件及薪酬待遇。
4.工作站要建立与科技特派员或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之间产学研合作机制,积极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共建研发机构或开展项目合作等,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申请认定材料。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1.基本材料(所有申报单位都必须填报)。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高校、科研机构提供)等基本证照;
(2)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3)相应类型平台的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
(4)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资质水平、研发平台、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文件。
2.其他材料(申报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及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申报的单位,除必须填报基本材料外,还需填报的材料)
(1)申请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的,需提供与院士本人或科技特派员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
(2)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的,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
(二)评审。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在系统上初审后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确定拟认定机构。
(三)公示与认定。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对拟认定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八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将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名单报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第九条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定称号。
第十条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认定条件的,撤销其认定的称号。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7日。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涉及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书
2.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
3.江门市院士工作站认定申报书
4.江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申报书
(政策解读)《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图文解读)《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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