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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2020-07-22 18:10:09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及具体政策解释说明有关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奖补政策,特制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及具体政策解释说明有关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奖补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内容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新建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给予建设主体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经区、县(市)政府批准后,可按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分割单位进行产权分割,转让给产业链相关企业。对制造业产值占比超过50%的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造业产值占比连续三年超过50%、绩效评估优秀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新建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给予建设主体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该条款具体奖补实施细则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制定。建设主体申领该项奖补资金,必须符合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必备条件,并确保该园区今后作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运营,若擅自变更园区类型或改变用途的,由区、县(市)政府负责追回所有奖补资金。
(二)“对制造业产值占比超过50%的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一次性奖励”,需符合以下条件:经省经信厅审核认定且已实际投入运营,并经区、县(市)经信部门审核确认,园区内上一年生产制造业销售产值占园区总销售产值比重超过50%以上,且当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制造业产值占比连续三年超过50%、绩效评估优秀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需符合以下条件:
经省经信厅审核认定且已实际投入运营,并经区、县(市)经信部门审核确认,园区内生产制造业销售产值连续三年占园区总销售产值比重超过50%以上,且连续三年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
三、实施程序
(一)对建设主体实施奖补程序。
对建设主体实施的资金奖补程序,由区、县(市)依据各自制定的奖补实施细则进行奖补,区、县(市)先行兑现奖补资金后,向市经信局行文报备,市经信局根据区、县(市)提供的奖补实施细则和兑现票据,会同市财政局按区、县(市)兑现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区、县(市)的25%。
(二)对运营主体实施奖补程序。
1.组织申报
凡符合申报年度绩效评价优秀、连续三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均可提出申请,经当地经信部门实地核验后,提交市经信局审核(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并提供相应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以上申报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一式4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并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2.审核认定
由市经信局对上报的小微企业园进行审核确认。对拟给予奖补的名单提交市经信局党组研究审定。经市经信局党组审定通过后,在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和区、县(市)经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奖补。奖补资金由区、县(市)先兑现,市本级根据区、县(市)提供的兑现票据,按区、县(市)兑现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区、县(市)的25%。其中,区、县(市)给予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奖补资金不得少于160万元,给予连续三年绩效评价优秀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奖补资金不得少于400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市)经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组织申报和制造业产值数据等核实工作。
(二)市、区县(市)两级经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奖补资金。
(三)申报主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经信局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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