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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创新型企业百强培育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
2020-07-16 10:18:04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珠江东岸新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重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珠江东岸新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重要地区和国内一流城市。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目标与任务
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力争达到1600家,创新型百强企业和百强培育企业达到100家;到2022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力争达到2000家。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将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市、县(区)、管委会、镇(街道)“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开展科技企业专利布局。每年筛选一批有创新能力、经营效益较好、《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知识产权尚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开展专利布局,将“专利布局企业数量”纳入对各县(区)、管委会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负责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三)强化辅导服务。制定培育入库标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每年筛选一批有潜力、但距离认定标准还有差距的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按5万元/家的标准,在企业达到培育库入库标准时予以拨付,支持企业通过完善管理体系、提升创新能力、挖掘知识产权等提升创新要素水平。(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且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首次认定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非首次认定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县(区)给予配套奖励;获得市科技局推荐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市资助5万元/家(同一企业三年内仅资助一次)。对首次认定的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视同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奖励。(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商引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按规模以下最高50万元/家、规模以上最高3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负责,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的补贴由市、区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由各县(区)自行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对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的引导。引导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将研发力量迁入我市,每年组织15家以上港澳台及外资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单位:市商务局、台港澳局)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办税辅导和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便利,保证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负责单位:市税务局)
(八)培育发展创新型百强企业。启动创新型企业百强培育行动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在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投入奖补上给予优先扶持。各单位在子女就医就学、工业技术改造、技能人才引进、工业土地出让、上市挂牌奖励给予优惠。(负责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金融工作局)
(九)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水平。
1、加强宣传培训和形式审查。每年安排60万元培训、宣传、专家审查经费,用于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典型企业宣传和形式审查工作。(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2、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的培育扶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质量监控,完善培育辅导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市科技局制定评价办法,每年开展一次统计和监测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在惠州纳税的机构中排前两名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第三、四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五、六名一次性奖励5万元,公开向社会推荐优秀培育辅导服务机构。(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十)激励创新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已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且纳入上年度研发统计范围的,根据申请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按照一定幅度给予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根据当年申请企业数量和预算规模确定,单个申请企业年度内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负责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有关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各县(区)、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县(区)主管部门至少安排2-3名具体工作人员,镇(街道)主管部门至少要有1名具体工作人员。
(二)完善对县区的工作评价体系,加强督查考核。继续将高新技术企业指标纳入《惠州市差异化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创新驱动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等各级责任考核体系。将县(区)政府(管委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督办计划,不定期检查通报,市科技局要加强对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督导。
(三)加强资金保障。在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优先足额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预算,以保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县、区需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并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目标相匹配。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市科技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审计、监察部门要针对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资金奖补等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使各项激励奖补政策真正得到落实。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实施意见》(惠府办〔2018〕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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