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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在疫情期间对科技企业有哪些扶持措施?
2020-06-02 19:17:19 项目汇总人已围观
简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渡难关、稳发展、促转型,现就相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应急科研攻关 1.启动应急科技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渡难关、稳发展、促转型,现就相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应急科研攻关
1.启动应急科技攻关。疫情期间设立简易立项程序,采取免评审、免公示、经费包干等方式,快速拨付资金,单项资金最高5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立项的应急科技攻关项目按现行政策在当年给予配套资助。
2.加快生物医药与健康领域重大科技项目征集。面向重大公共卫生需求,围绕创新药物(含抗体、疫苗)、数字诊疗装备等尽快发布申报指南,征集项目。
3.实施智慧防疫和新模式应用示范工程。鼓励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疫情防控和线上协同办公、远程教育等疫期疫后各类场景应用。择优支持一批创新性强、已有实际应用并效果良好的项目,一次性资助30或50万元,其后续研发市重大科技项目可优先支持。
二、加快扶持政策兑现
4.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财政奖励拨付进度。迅速拨付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奖励资金,3月份拨付到位。督促区级财政加快兑现国家级、市级高企配套奖励。
5.提前兑现企业研发费用补助。采取“免申报提前拨付”方式,加快2020年首笔补助资金拨付进度。2月份提前拨付疫情防控研发企业80%补助资金,3月份提前拨付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企业40%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余款拨付按相关规定执行。
6.加快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政策兑现。采取“不见面”方式,通过管理系统上传佐证材料,3月底完成兑现工作。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直接相关并取得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进入临床或获得新药证书的疫苗产品,根据相关规定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按增加100%给予奖励。
三、减免创新创业租费
7.鼓励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减免租金。鼓励、引导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为入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减免房租、工位费等费用。鼓励各区、各开发区对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定的补助。调整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对减免房租、工位费等费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予以激励加分,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8.适当减免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房租。对承租创新大厦(集美)、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器(集美)、科技大院(含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的中小微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入驻机构,租金1个月全免, 2个月减半。
四、加强科技金融支持
9.鼓励社会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加大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科技创业种子暨天使基金对医疗器械、疫苗药品及在疫情防控领域进行研发的企业投资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投资期满回购退出的在投企业,退出时间延长至9月30日。
10.加强科技信贷服务。缩短科技信贷产品审核周期,对企业已有的科技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科技信用贷款,不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及配套金融服务。
11.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银行降低贷款利率,鼓励保险公司、担保机构降低保险(担保)费率,确保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五、优化科技管理服务
12.实行涉企服务事项“不见面”审批。政务服务科技分中心开通咨询电话(0592-2025377),采取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网上办理、容缺受理、邮件寄送等方式,实现疫情期间涉企服务事项“一趟不用跑”,全程“不见面”审批。
13.做好项目管理服务。2020年市第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工业及信息化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配套资金申报截止日期后延一个月;对在研的科技计划项目统一延长半年执行期;暂停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中期评估、研发项目鉴定等需要进行现场会议的工作。
14.推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无纸化”。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有效技术合同文本邮件提交、简易内容“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录入、审核认定线上进行,实现“无纸化”认定流程,技术合同纸质文本可延迟至疫情结束后提交。
15.做好在厦外籍人才疫情防控和服务。简化外籍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办理程序,暂行“告知+承诺”的“不见面”审批方式,放宽申请延期的时限;建立紧急报告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外籍人才困难;加强宣传引导,举办线上防疫科普讲座,编发双语提示、生活指导手册,发动外籍人才积极参与疫情防控。
16.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报平台全时开放,全面实行评价业务在线申报、在线审查、分批次公示公告,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17.建立疫情应急研发沟通渠道。及时协调解决生物医药企业应急产品研发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疾控机构结合当前疫情应急检测工作给予产品验证条件支持。
18.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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